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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城乡规划报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3 09:12:37点击:

  米乐M6米乐M6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城乡规划报批操作办法的通知(图1)

  《东安县城乡规划报批操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推进城乡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1、县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包括: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近期建设规划、专业、专项规划。

  2、规划部门及各镇(乡)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包括: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3、其他规划方案。包括: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县城和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

  1、城乡规划审查的受理单位为东安县规划建设局,规划方案报批填写《规划方案报批申报表》,经审查受理后按程序报批。

  2、规划报批需提供以下资料:(1)《规划方案报批申报表》(2)两套以上规划设计图纸和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地形图、设计说明、规划总平面图、竖向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及效果图等,修建性详细规划还需提供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彩色效果图),重要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尽可能提供两套以上比对方案。(3)申报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户口本等。(4)私人建房规划必须提供土地来源证明。(5)对有相邻关系的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或四邻意见书。

  1、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在规划设计完成后向规划建设局提出规划审批申请。

  2、县规划建设局初审。县规划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对规划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初审通过的规划设计提交县规委会审查和审批。

  3、批前公告。规划初审和专家论证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在东安县政府网站及显要位置按规定时间进行公告。由县规划建设局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收集的意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县规委会。

  4、县规委会审批。根据县规划建设局初审小组初审及规划批前公示情况,将规划方案及规划初审意见、收集的社会各界意见一并提交县规委会审查和审批。

  5、县人大常委会审议。(1)对县城总体规划审批前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随规划方案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2)涉及城市用地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6、批后公示。规划方案审批后要在东安县政府网站及显要位置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

  1、审查范围:(1)初步审议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工业小区规划;(2)初步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审批权限:(1)审批县城老城区及乡镇私人建房(不含私人联合开发建房)、县城老城区一般地段单位建房街景及建筑设计方案;(2)审批乡镇中小型项目选址和修建性详细规划;(3)审批县城一般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1、审查范围:(1)审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各项专业规划;(2)审议乡镇总体规划;(3)审议大型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权限:1、审批乡镇工业小区规划;(2)审批乡镇重大项目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3)审批县城中小型项目规划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范围:1、审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2、审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变更规划。

  1、全县所有建设项目规划严格按照本操作办法的规定审批。凡违反本办法不按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一书两证”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2、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和不按本操作办法审批的,审批无效。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规划设计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15号)同时废止。

  1、报审项目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提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有关协议文件;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凡是退件之后再次报审的方案,须附退件通知书并提供再次报审的依据;

  4、本表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如由于填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纠纷,均由申请人负责。